第十八条

有效

幼儿园、学校及其他单位使用广播、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并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