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