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筑物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电梯、锅炉、水泵等公用设施,产生噪声、振动等干扰周围环境的,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