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统筹、城市功能与空间布局、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提出环境噪声污染技术目标。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