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或者行政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三)在受理、撤回、变更行政许可或者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