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设置权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