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二)违反限高规定;

(三)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

(四)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