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二)违反限高规定;(三)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四)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