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账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的,由财政或者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