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建时,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