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股份合作制企业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所欠本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剩余财产按优先股、普通股的顺序和出资比例分配。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