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有效股份合作制企业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所欠本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债务;(五)剩余财产按优先股、普通股的顺序和出资比例分配。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