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股份合作制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依法到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办理有关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