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有效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是:(一)检查企业的财务;(二)对董事、经理(厂长)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或者经理(厂长)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或者经理(厂长)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份合作制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