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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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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有效

股份合作制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涉及法人股股东权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法人股股东的意见,并邀请法人股股东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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