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股份合作制企业中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之和不得低于企业总股本的51%。

股份合作制企业雇用的临时工,不持有本企业的股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