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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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