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应当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