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以服务居(村)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