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村)民委员会承担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