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社区法治建设,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提高居(村)民法治意识,引导居(村)民合法表达诉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人民法庭的衔接联动,推进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进城乡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普法工作落实。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