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村)民依法制定、修改完善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并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应当包括规范居(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等内容,可以对尊老爱幼、婚丧礼俗、餐饮消费、文明养犬、人居环境等内容约定守规奖励和违规约束的措施,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相抵触。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