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增强基层法律服务供给能力。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