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商业、教育、医疗、养老、托幼、文化、体育、市政公用等服务设施的配置,满足居(村)民生活需要。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