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