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