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以及对秸秆进行收集、储存、运输、利用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给予奖励和补助。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秸秆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落实秸秆还田、捡拾打捆、固化成形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对综合利用秸秆的企业,税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秸秆实际利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