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民委员会的辖区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秸秆焚烧的区域、数量和时段。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