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教育、科学技术、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机场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烧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划定的禁烧区,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细化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对禁烧区带有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的秸秆,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