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