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试验检测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试验检测活动;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三)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计量认证管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