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重大、较大工程设计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不得纳入决算。

设计变更或者动用预留费用的,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同时,应当编制工程设计变更预算。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