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专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