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相关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的,可以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