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督导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重视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
(二)区域以及系统或者行业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社会矛盾纠纷比较突出的;
(三)辖区内出现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公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六)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