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每年度对各区、成员单位开展平安建设考核评价。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群众安全感和平安工作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