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结合本辖区实际,对群防群治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群防群治队伍应当协助有关专门机关开展安全防范和治理,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