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第五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仲裁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衔接、诉前调解等机制,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加强衔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