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申请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等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