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第四十八条有效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受理上级交办、部门流转、下级上报,以及其他需要由本级协调化解的矛盾纠纷。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对辖区内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化解,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对辖区内的一般矛盾纠纷,应当整合基层力量,当场受理,及时化解,区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