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受理上级交办、部门流转、下级上报,以及其他需要由本级协调化解的矛盾纠纷。

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对辖区内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化解,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对辖区内的一般矛盾纠纷,应当整合基层力量,当场受理,及时化解,区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