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