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