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责任务,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村(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