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红树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捡拾、损坏鸟蛋和雏鸟、鸟巢,以鸣笛、鸣炮、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或者干扰鸟类觅食、繁殖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