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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红树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破坏、擅自移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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