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红树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支持红树林保护管理机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建设红树林司法保护基地、生态修复基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异地修复或难以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反红树林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侧重生态修复,提倡以认购海洋碳汇方式履行替代性修复。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