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红树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破坏红树林资源行为,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破坏生态的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