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核定,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审批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目标完成等进行全面核查。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