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和再生水利用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效能。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