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书面告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并向社会公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