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合理确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养老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