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