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