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工作,调查养老服务需求,宣传养老服务政策,支持和协助各类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采取上门探望、电话询问等方式,开展老年人日常探访活动,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防范并及时发现意外风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